澳門大健康醫療發展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3/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7號,該學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大健康醫療發展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健康醫療發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SAÚDE UNIVERSAL E MÉD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AL HEALTH AND MEDIC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七潭公路1350號小潭山莊第一座5樓C室。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通過持續舉辦學術會議,連結與中國內地以及世界各地國家和地區的團體或實體的合作及友好關係,加強澳門和各地的醫護人員的聯繫,從而持續提升澳門的醫療技術和服務水平;
(二)配合澳門政府的政策,定期舉辦健康講座,推廣戒煙限酒和健康教育,普及預防和治療各種慢性病的知識,將健康的資訊帶給每一個澳門人,共同建設澳門健康城市。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具有醫療人員專業的大專或以上學歷,且從事醫療人員專業活動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並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本會會員的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及會長同意後,開除其會籍。
第十條(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五、應理事會要求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
七、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九、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十、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四、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派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五、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六、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七、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由監事會發出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四)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
(五)在認為有需要時,設立各委員會及組織架構成員,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六)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七)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五、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
的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